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7-09-1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已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2号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废止之前根据该条例已经进入清算程序、但尚未完成清算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仍适用于其清算事宜。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70&order=7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3D3%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