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7-09-1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已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2号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废止之前根据该条例已经进入清算程序、但尚未完成清算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仍适用于其清算事宜。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