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
(1955年6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失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
修改原因
提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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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1&order=2&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B68%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6&Open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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