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1984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84-09-1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1984年7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精神,鉴于我区目前正在审理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发生的一些刑事案件,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加上我区一些地区交通不便,审理困难较大,有部分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无法结案。为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延长办案期限的审批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侦察羁押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一审、二审期限可以延长二个月,个别案件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71&order=4&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66DE%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702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