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问题的决议

(1984年6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84-06-1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时,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补选代表,仍应实行差额选举”,改为“补选代表,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4&order=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0E5%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