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决议
(1989年9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89-09-27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并认真审议了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几个视察组关于清理整顿公司、查处大案要案等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前一阶段,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在查处经济领域里的大案要案、清理整顿公司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查处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刚刚展开,一些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尚未得到充分揭露和严肃处理,不少犯罪分子还在等待观望,有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负隅顽抗;整顿公司的工作仍处在撤并阶段,清理非法经营等问题的工作刚刚起步;一些地方、一些部门的严重腐败现象未能真正触及,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我们党和国家历来是主张廉政、反对腐败的。我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廉洁奉公的。但是,也确实存在着一些有严重腐败行为的人,这是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干部所深恶痛绝、坚决反对的。因此,全省各级国家机关都要组织广大干部和群众认真学习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的《通告》,深刻认识这场斗争的重大意义。要把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当前,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重点要放在查处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和清理整顿公司上。各级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自觉地、认真负责地抓好这项工作。
二、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认真查处大案要案。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切实加强领导、紧密配合,协同办案,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要放手发动群众,支持和保护群众举报、控告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要大力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充分发挥法律和政策的威力,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力量,促其投案自首。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敢于碰硬,冲破关系网,顶住人情风,排除各种阻力,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不论是哪一级干部的问题,都要一抓到底,查个水落石出,真正做到秉公执法,绝不能姑息迁就,旷日持久地拖延下去。对于问题较多、行动迟缓的单位,要由上级领导机关组织力量督促查处。对于有案不查,隐匿不报,甚至纵容庇护犯罪分子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清理整顿公司,既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坚决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组织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办的各类公司,进行认真清理和整顿。对于撤销的公司,要进行财务审计,对于查出的违法案件,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仍在公司兼职的国家机关干部,要限期辞去一头职务,借故拖延者,要按政纪论处。对阻挠清理整顿工作的,要公开揭露,严肃处理。要从省上做起,令行禁止,作出表率,一级抓一级,防止走过场;对各部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要认真组织验收,防止敷衍塞责,草率收场。
四、要加强对惩治腐败和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保持自身廉洁,并切实加强对惩治腐败和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要深入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工作,在今后半年里每次常委会都要听取“一府两院”有关查处经济领域里的大案要案和清理整顿公司的情况汇报,必要时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或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腐败行为的检举、控告,监督有关部门查处。对于违纪违法的由省人大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罢免的罢免,该撤销职务的撤销职务,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逐步把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纳入法制轨道。省人大常委会要抓紧制定有关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健全各项制度,约束和抑制国家工作人员为政不廉的行为,堵塞各种漏洞。要不断完善监督机制,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结果公开、群众监督和内部监督的制度,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并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增加对政务活动的报道,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各项廉政制度的有效执行,逐步使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做到制度化、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