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 颁布日期:1999-02-2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系指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同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实行封闭管理的一个特定区域。交易市场位于大嶝岛东北部,包括大嶝运输码头及以南区域约0.8平方公里。  第三条 厦门市及同安区有关部门与大嶝镇共同派员组成“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厦门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对交易市场的船舶停靠、人员进出、商品进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市场秩序、军事安全保密及相关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  第四条 福建省居民及台湾、金门同胞持有效身份证明,经交易市场管委会批准,并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后,均可在市场内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第五条 进入交易市场内交易的台湾产品,限于土特产、生活用小商品及旅游商品(以核准的“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为准,见附件。)  第六条 当地居民和祖国大陆其他地区游客可进出交易市场,并在市场交易区摊位采购商品带出。按照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的规定,对每人每天累计交易进口台湾产品价值在人民市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免交进口配额许可证,免征进口税;超出人民市1000元的,一律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七条 海关在交易市场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对进出交易市场的运输工具、人员、货物、物品进行监管。进出交易市场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按照《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运载货物或携带物品的品名、数量和金额等,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八条 经过批准有对台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公司,如通过交易市场向台湾地区出口商品或从台湾地区进口商品,应按照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交易市场。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交易市场设立专用码头作为台湾船舶停泊点,允许台湾船舶停靠。对停靠的台湾船舶和上岸的人员由公安边防部门按照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海关对船舶依法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
  (一)粮油食品类,包括粮油制品、食用动物及其产品、食用植物及其产品、水产品、食品制成品。
  (二)土产畜产类,包括茶叶、咖啡、可可、香调料及香料油、山货、畜产品、烟类。
  (三)纺织服装,包括纺织品、丝织品、服装。
  (四)工艺品类,包括陶瓷、地毯及装饰挂毯、工艺品。
  (五)轻工业品类,包括家用电器、箱包及鞋帽、文体用品、日用五金器皿、钟表、家具、日用杂品、纸品。
  (六)医药品类,包括中成药、药酒。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4&order=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42BA%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1705&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