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6-06-0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经2006年5月29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鉴于中国气象局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作了统一规定,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由市政府批转执行,市政府决定,废止200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的《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0&order=1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3B6%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