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2-02-1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经第11届9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新的方针政策或新的国家技术规范或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代替的8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5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上述13件政府规章为此次清理废止的第二批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8件)
2.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5件)
附件1: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8件)
序号 规章名称 颁发机关 发文字号及日期 废止的理由
1.广州市清理整顿市区内街消防通道的通告 市政府 穗府〔1988〕30号
1988年4月8日 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不相符合。
2.广州市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0〕67号
1990年7月24日 已被2001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代替。
3.广州市销售、维修、使用消防产品管理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2〕122号
1992年11月20日与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不相适应。
4.关于广州市部分道路禁止拖拉机行驶的通告 市政府 穗府〔1993〕85号
1993年8月24日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5.关于加快广州市高技术通信产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市政府 穗府〔1993〕90号
1993年9月24日 已被1999年6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1999年6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2001年3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等代替。
6.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管理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4〕92号
1994年10月18日 主要内容与1999年7月26日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不相适应。
7.关于严厉打击倒卖和伪造车船飞机票活动的通告 市政府 穗府〔1995〕20号
1995年2月11日 主要内容与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相适应。
8.广州市保安组织管理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5〕147号
1995年12月11日已被1999年4月12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东省保安服务条例》代替。
附件2: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5件)
序号 规章名称 颁发机关 发文字号及日期 废止的理由
1.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89〕108号
1989年11月7日 调整对象已消失,已自行失效。
2.关于彻底收缴私藏枪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的通告 市政府 穗府〔1990〕53号
1990年6月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92〕140号
1992年12月25日 调整对象已消失,已自行失效。
4.关于严禁吸毒贩毒和赌博的通告 市政府 穗府〔1993〕35号
1993年4月1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告 市政府 穗府〔2000〕19号
2000年5月1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