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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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2月1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铁道部部长 李森茂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必要性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是我国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对发展工农业生产和满足人民日常生活的需要有积极作用,而且对沟通城乡联系,加强内地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合作,巩固我国国防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铁路的线路总营业里程有53000多公里,承担全国70%左右的货物周转量和60%左右的旅客周转量。地方铁路有3700多公里,专用铁路达25000多公里,铁路专用线也有13000多公里。40多年来,铁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巩固国防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尽管如此,铁路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相比,仍然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需要大力发展。尤其是近十多年来,铁路发展的速度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乘车难、运货难的状况一直得不到缓解。由于铁路点(车站)多、线(线路)长,贯通全国,联接城乡,又是全天24小时作业,涉及面广,要与数以万计的旅客和货主发生各种各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没有法是不行的。一方面,一些铁路职工和路外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对维护铁路运输生产秩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妨碍铁路建设顺利进行的案件不断发生。如非法拦截、击打列车,拆盗铁路设备,关闭折角塞门,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等,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安全,有的已经发生严重后果,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铁路与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联系越来越广泛,铁路发展面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这些矛盾和关系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调整。铁路虽然有大量的规章制度,但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铁路的法制建设状况引起了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注。1982年9月,铁路法被正式列入国务院的经济立法规划。在七届人大和七届政协第一、二次会议上,先后有100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14件议案和提案,要求国家尽快制定铁路法。因此,制定铁路法,是加强铁路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铁路部门依法治路的迫切需要。
二、关于国家铁路运输管理体制
本法第二条规定了铁道部经营管理国家铁路的职能,第五条又明确规定“国家铁路实行政企合一、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国家铁路现行的政企合一的管理特点,也与1988年12月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的《铁道部“三定”方案》规定的铁道部兼负政企双重职能的内容相一致。考虑到国家铁路的上述运输管理体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从今后发展来看,国家铁路作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具有半军事化和大联动机的特点也不会变。国家铁路仍然需要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管理制度,还要履行国家赋予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因此,把铁路的现行运输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下来,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发挥铁路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是有利的。
三、关于人民铁路为人民,人民铁路人民爱的原则。
人民铁路为人民,人民铁路人民爱,既是本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本法的基本原则。就铁路部门来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铁路运输的社会效益,应当是其坚定不移的目标。铁路部门在办理客货运输营业时,要遵循安全、准确、经济、便利的原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在当前铁路运输服务水平不高,路风不好的情况下,更要强调人民铁路为人民,把这一宗旨上升为法律规范,成为铁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动准则。因此,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铁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铁路规章制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本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条款中都明确规定了铁路部门应负的责任,对铁路自身提出了严格要求,以保证实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目的。同时,铁路是国家的铁路,保护铁路财产不被侵犯、维护铁路运输安全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由于铁路贯穿城乡各地,是人们日常旅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具有高速、技术性强、露天作业等特点,因此,不仅每个旅客、货主,而且铁路沿线的城镇、农村居民都要爱护铁路的一枕一钉,遵守铁路的规章制度,协助铁路部门搞好铁路运输安全。在建国初期,人民支援铁路建设,自觉同破坏铁路的行为作英勇的斗争,谱写了一曲曲“人民铁路人民爱”的光辉乐章,涌现出众多的“护路英雄”,“铁道卫士”。在全国人民的心目中这条钢铁长龙真正是国家的命脉,不能垮,不能断。但最近几年来,“人民铁路人民爱”的观念淡薄了。一些不法分子拆盗铁路器材,哄抢铁路运输物资,扒乘列车、损毁铁路设备,击打列车等等破坏铁路运输的行为不断发生,给铁路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有的甚至造成列车运行中断、脱轨等恶性事故。因此,在制定铁路法时,有必要重申“人民铁路人民爱”的精神。本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应当发扬人民铁路人民爱的精神,遵守铁路规章制度,爱护铁路设施,协助铁路部门维护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就是要求每个公民应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自觉爱护铁路设备,同破坏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作斗争,使铁路这条国民经济的大动脉真正达到畅通无阻,安全正点。
四、关于铁路道口的设置与管理
我国现有铁路道口20000多个,平均每2公里多就有一个道口。这些道口近80%为平交无人看守道口。铁道部每年花大量投资,与地方配合修建立体交叉,但也只能解决有限的繁忙区段的道口安全问题。由于平交道口无人看守的多,道口事故发生率也高。据统计,1987年道口事故为2680件,1988年为2941件,1989年为2739件。其中90%以上发生在无人看守道口。其主要原因是行人和车辆通过道口时,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规章的规定,冒险抢行。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有人看守道口,只顾抢时间,闯栏杆越道口;在无人看守道口,不停车LIAO望,违章驾驶,盲目抢道。因此,本法明确规定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有关铁路道口通行的规定(第四十条)。同时,本法也对铁路部门提出了要加强铁路道口管理、设立必要的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铁路道口设置的原则。本法第十五条规定“铁路与道路交叉处,应当根据道路交通量、铁路行车量的大小以及地形条件等,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未设立体交叉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道口应当按等级设置必要的标志并加强管理。道口的铺设、拆除及守护由铁路部门决定”。考虑到平交道口事故发生率高,因而在铁路与道路交叉处,应当尽量设置立体交叉。但由于投资等原因,设置立体交叉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先设平交道口,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改造。但新建铁路,应尽量减少平交道口,多设一些立体交叉。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当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加速改造铁路平交道口。铁路部门应当加强道口的管理,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平交道口应当尽量考虑设人看守。不够设人看守条件的,其安全措施一定要扎实可行。目前,不少铁路道口的安全指示灯、报警器装置被不法分子盗走,对这种行为一定要严厉打击。
为了制止少数人擅自铺设道口,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和列车运行安全,本法一方面规定铁路道口的铺设、拆除由铁路部门决定,另一方面也规定严禁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或人行过道(第四十条),对违反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给予铁路部门紧急处置权的问题
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运输安全检查”。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对铁路运输安全威胁极大。查堵危险品历来是铁路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铁路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查堵危险品,但仍然是防不胜防。每年春运期间,查出的危险品就数以万计。有的旅客携带雷管,一次就达上百支。有的旅客携带炸药,一次就是数十公斤,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安全。1988年发生的广州至西安的271次列车火灾案,就是因为旅客携带易燃的香蕉水所致,造成数十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元。这方面的沉重教训数不胜数。虽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但还有少数人置若罔闻,想方设法逃避铁路检查,偷带危险品旅行。因此,在本法中规定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要以法律形式赋予铁路部门运输安全检查权。现在有的旅客以违反人身自由为借口拒绝铁路部门的运输安全检查,是不利于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当然,铁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运输安全检查时,也要尊重旅客,文明礼貌,并佩戴执勤标志,主动宣传运输安全检查的意义,使旅客能自愿地接受并协助铁路部门进行运输安全检查。
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严禁非法拦截列车、扒乘货车以及其他扰乱铁路运输秩序、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非法拦截列车不仅严重影响了铁路的正常运输,而且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扒乘货车也会给铁路运输安全带来严重后果。有的扒乘货车者在车内吸烟,造成火灾事故,有的甚至在车内进行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有的流窜犯扒乘货车,流窜作案,逃避侦查。此外,盗窃、破坏铁路设备、器材和铁路运输物资的情况也很严重。所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一经发现,必须迅速严厉打击,以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为了维护铁路运输生产秩序,保证旅客和运输物资的安全,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本条第一、二款和第四十一条列举的违法行为,铁路部门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这就是说,铁路部门对盗窃、破坏铁路设备、器材和铁路运输物资、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非法拦截列车、扒乘货车以及其他扰乱铁路运输生产秩序、妨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紧急处置权。由于铁路运输具有连续性特点,一旦发现问题,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整个运输生产秩序将被打乱。特别是遇到威胁旅客生命安全的情况,更要立刻采取措施,保证旅客生命安全。因此,赋予铁路部门对特殊情况的紧急处置权,是必要的。同时,铁路部门行使紧急处置权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不得以紧急处置为借口,侵害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因紧急处置不当,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铁路部门应当赔偿损失。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