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就民间纠纷作出的调处决定不服而起诉人民法院应以何种案件受理的复函
(2001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 颁布日期:2001-02-1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1]201号《关于一方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就民间纠纷作出的调处决定不服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何种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作出调处决定,当事人不服并就原争议标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乡(镇)人民政府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行作出决定,当事人以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