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的批复
颁布日期:1987-12-13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失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国务院
修改原因
提交修改
取消
国务院批准《
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
目前,外汇买卖业务限于进口项下的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由中国银行办理,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暂不经营此项业务。中国银行可制定关于代客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具体办法,并发布施行。
附:
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
1987年12月13日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2&order=5&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2745%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051101&Open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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