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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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5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补充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实施以来,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有些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由于在《条例》中未作规定,难以依法处理。公安部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补充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共五条,其中第一条至第四条补充规定了18种应受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这些行为规定的处罚原则和种类,与原《条例》是一致的。对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这些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对于进一步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42069&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