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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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同志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可以对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予以提高。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将律师法第六条修改为:“国家对取得律师资格和初任法官、检察官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申请执业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有的委员提出,对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和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律师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已有规定,建议删去修正案草案关于“申请执业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有的委员认为,法官法、检察官法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应当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已有规定,律师法中可不再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二、有的委员提出,对律师法的修改要照顾到法律修改前的情况。考虑到在这次律师法修改前,全国已经开始了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后因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改,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被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取代。全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也被中止。对于这次修改前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应当允许他们参加报名考试。考虑到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草案),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