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复函

  • 颁布日期:1993-01-3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毛新国是毛玉堂的外孙,双方是直系血亲,不能建立收养关系。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毛玉堂与毛新国之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毛新国不应列为毛玉堂死亡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鉴于毛新国在其母死亡后,对毛玉堂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精神,在分割毛玉堂的遗产时,毛新国可以多分。
  以上意见,供参考。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18&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1900%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2050107&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