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结婚迎亲用车管理规定
- 颁布日期:2000-09-07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制止结婚迎亲使用公车的不正之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公车的管理,不得批准使用公车结婚迎亲。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结婚迎亲除私车,必须使用“T”和“X”字头号牌的出租车辆。
严禁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车(含黑牌车辆)结婚迎亲。
凡未挂“T”和“X”字头号牌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营运车辆,一律不得为结婚迎亲提供服务。 第四条 结婚迎亲车辆的装饰应当符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是遮盖车辆号牌。 第五条 结婚用出租车辆的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扣违章记分六分;对批准使用公车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据物价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监察部门、公安交通部门设立结婚迎亲使用公车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或者公安交通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机关给予举报物质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严禁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车(含黑牌车辆)结婚迎亲。
凡未挂“T”和“X”字头号牌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营运车辆,一律不得为结婚迎亲提供服务。 第四条 结婚迎亲车辆的装饰应当符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是遮盖车辆号牌。 第五条 结婚用出租车辆的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扣违章记分六分;对批准使用公车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据物价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监察部门、公安交通部门设立结婚迎亲使用公车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或者公安交通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机关给予举报物质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