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88-12-2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三章 场地管理
第四章 城镇张贴广告管理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驻郑各单位:
  《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外广告管理范围: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广告;
  (二)在建筑物、墙壁上绘制或在广告栏内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工商企业在其门口或墙壁上设置、绘制的宣传本单位产(商)品和经营业务的广告。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规划、公安、城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和设置户外广告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对户外广告提倡多家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统一管理、支持、保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开展平等竞争。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并发给《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者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在指定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规格设置,设置完毕后拍照报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 工商企业在其门口或墙壁上设置、绘制广告,须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九条 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的户外广告,由主办单位负责审查、张贴和清除。  第十条 外地广告经营者在我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和介绍信,到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广告客户或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查验证件,审查广告内容。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字规范,字迹工正,保持整洁、美观,一般要半年刷新一次。严禁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广告,并按规定建立会计帐薄,依法纳税。
第三章 场地管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场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公安和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占用的场地(包括建筑物),属于某一单位的,由设置单位向场地所属单位交纳场地费;在城镇道路两侧占道设置的,由公安部门一次性收取占道费。  第十七条 场地费和占道费收取标准,一般不得超过该项广告营业收入5%,繁华地段不得超过15%。  第十八条 使用统一规划的场地,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填写申请表,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统一规划的场地,经公安、城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拆迁户外广告,拆迁部门应事先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客户在限期内组织拆除。
第四章 城镇张贴广告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各类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广告栏内。严禁在广告栏以外的墙壁、树木、电杆、建筑物、公共设施上随意张贴。  第二十一条 城镇建成区内广告栏的设置,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经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张贴各类广告,应持有关证件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查、登记手续。经过审查、登记的广告,可以跨区张贴,但不得跨县张贴。
  申请张贴广告按一次性广告减半收取登记费。  
第二十三条 张贴广告由设置广告栏的街道办事处代办张贴,并收取代办费。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的广告,不得代办张贴。  
第二十四条 代办张贴广告的收费标准:每张全开一元,对开八角,四开六角,八开以下(含八开)四角。
  非经营性广告减半收取代办张贴费。  
第二十五条 在广告栏内张贴广告,应保持整齐美观,自张贴之日起十日内不得复盖。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张贴的广告,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检查、清除。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无证或超范围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责令补办手续或拆除,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者,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的虚假广告,必须公开更正,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者,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  第三十三条 对擅自在广告栏外张贴广告者,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清除,并视情节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在广告栏内张贴广告者,责令补办手续,并处十元以下罚款。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的广告擅自代办张贴者,责令补办手续并对代办张贴者处五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批转的《郑州市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7&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1A7D%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1713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