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颁布日期:1987-02-1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四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
  (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7&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2FB8%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040208&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