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4-05-1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1、删除第八条第一款。
2、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本企业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3、删除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