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4-05-1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1、删除第八条第一款。
  2、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本企业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3、删除第二十六条。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1&order=8&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40B4%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2327&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