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甘肃省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规定》、《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甘肃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2001-11-2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维护法制统一,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1991年7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1994年9月2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85年5月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规定》,1995年1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1996年7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等5个地方性法规,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79&order=4&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DBFF%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302&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