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 颁布日期:2010-11-1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87年9月25日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1987年11月6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3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8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二、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1989年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1989年4月1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17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三、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4月7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1990年4月22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四、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1991年11月28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1992年2月1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五、《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1997年6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7年7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六、南京市经纪人管理条例(1999年12月22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2000年2月1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