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议案的说明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

  ──1986年1月13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国务委员 张劲夫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电影事业和电视事业关系十分密切,它们都是人民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建国以来,我国的电影事业和广播电视事业都有很大发展,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还很不适应,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形势很不适应。我国的电影、电视事业各有优势,电影业历史长、经验多、技术力量雄厚,但影片生产周期长,费用大,在电视事业兴起以后,面临观众日益减少的趋势。电视事业发展快,观众多,但电视剧、美术片、科教片的拍摄和制作力量不如电影业雄厚。电影、电视事业现在分属两个部领导,在电影片、电视片的题材规划、生产、播放,对外合拍、进口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不协调现象,造成一些人力、物力的浪费。从长远来看,电视、电影事业实行统一领导,有利于团结协作,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繁荣和发展;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目前,在电影业和电视业内部,也都存在着一些矛盾,比如如何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问题,以及提高质量等问题。领导关系的改变,将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为此,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将电影系统由文化部合并到广播电视部,成建制地把领导关系由文化部转到广播电视部,将广播电视部改名为广播电影电视部。在合并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稳妥的步骤,做到合并不仅不影响原有工作的开展,而且要努力开拓新的局面。
  合并后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将面临繁重的任务,必须加强领导,尊重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特点和各自的规律,使它们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批准。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270821&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