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颁布日期:1990-07-2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鲁法民字第4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关系的双方都属于私房被改造户,承典人的私房被全部改造,而将承典的房屋作为自住房留下的,不论房管部门何时明确作为自住房,均应视为承典房和私房合并纳入改造后所留下的自住房。参照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第105号《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此类房屋出典人要求回赎的,不予准许。
199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