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历年政府令

  • 颁布日期:2004-04-03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经2004年3月3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政府令第9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政府令第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政府令第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5号)。
  自治区主席
  二00四年四月三日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82&order=4&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F344%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