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问题的有关规定

  • 颁布日期:1989-07-2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国发[1985]121号)第三十二条,现就外国留学生结婚问题作如下规定:
  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而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且持有所在院校证明的,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今后凡有外国留学生申请登记结婚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4&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705%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2050109&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