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现役军官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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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已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发布命令予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军干部工作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军队建设的一件大事。近日,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现役军官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现役军官法》公布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请介绍一下《现役军官法》产生的经过。
  答:党的十五大后,军委根据江泽民主席的指示确定了军队干部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决定成立领导小组,集中力量进行研究论证。在军委的直接领导下,干部政策制度各项改革进展顺利。其中,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已经出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近日即将出台。
  《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是1988年颁布的,1994年进行了修正,有些方面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同时,这些年军队建设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干部政策制度的调整改革也摸索了一些成功经验,有的需要吸收到《条例》中来。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充实和修改。
  从1999年上半年开始,四总部组织力量,深入机关、部队、院校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外军军官服役制度作了考察了解和综合比较。经过充分论证,起草了《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草案形成后,反复征求了全军各大单位的意见,听取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各方面取得了共识。总政治部对修改《条例》十分重视,分别对修改方案和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军委常务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先后专门对修正案进行了讨论。可以说,草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全军上下、军内军外集体智慧的结晶。
  《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军官队伍建设和军队干部工作的基本法规。这次修改条例,在对政策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的同时,为适应国家和军队法制建设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比照国家其他法律的称谓,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问:在新世纪刚刚到来的时候,《现役军官法》的公布施行,对于军队建设特别是军官队伍建设具有什么重要作用和意义?
  答:按照军委确定的指导思想,这次修改条例,以邓小平理论和江主席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针,适应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军队改革、发展的需要,从我军的实际情况出发,力求使各项制度更加符合形势和时代发展的要求。《现役军官法》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军官队伍建设,保证我军打赢未来高技术战争,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本色和作风,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具体讲,有以下三点:
  一是有利于建设高素质军官队伍,进一步推进军官队伍的“四化”建设。在新的世纪,我军要加快发展,迎接挑战,履行使命,关键是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军官队伍。《现役军官法》在军官的选拔培养等方面建立和完善了制度规定,这将有力地促进和加快新型军事人才的培养,促进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全面提高军官队伍素质。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干部工作关系,提高军官队伍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水平。贯彻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首先要依法治官。《现役军官法》对军官从进到出全过程严格实行法律规范,使军官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有利于促进军官队伍的稳定,进一步增强军队的吸引力、凝聚力。《现役军官法》吸收这些年军官待遇方面的改革成果,根据军官职业的特殊性,对军官的地位、待遇以及退役安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将更加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人才,增强军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充分调动广大军官的积极性、创造性。
  问:《现役军官法》与原来的《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相比,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紧紧围绕“打得赢”、“ 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抓住建设高素质军官队伍这个核心,为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和造就新型军事人才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体现了改革精神。在继承我军干部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注重创新,适当借鉴地方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外军的有益做法,在一些政策制度上有所突破。
  三、制度更加完备。在原来条例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的内容,使军官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四、符合军官队伍的实际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既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干部队伍建设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又建立了一些管长远、带根本性的政策制度,顺应了军队建设的发展方向。
  问:在原来条例的基础上,《现役军官法》调整增加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调整增加的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第一,调整补充了军官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的规定。在军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加了“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和“现代军事知识”,以及“ 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的内容;明确了军官来源的四条渠道,规定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后提拔为军官,把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列为军官来源的一个主渠道;在坚持三级培训体制的基础上,建立了军官逐级晋升培训制度,适应了提高军官队伍素质的需要。
  第二,进一步完善了军官选拔任用制度。在军官选拔和使用的原则中增加了“尊重群众公论”;在军官考核的规定中增加了根据军委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考核的内容,明确了实行军官考核等次评定制度;在军官晋升的条件中,增加了任职资格制度的内容。
  第三,调整完善了军官任职年限的规定。缩短了部分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适当放宽了提前和越职晋升的条件,规定了师级以上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限,为促进军官能上能下,选拔培养优秀年轻干部创造了条件。
  第四,建立了军官的交流和回避制度。明确了军官交流的原则、范围、对象和条件,规定了军官任职的亲属关系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这是全面培养锻炼军官,加强军官队伍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五,调整完善了军官退役的条件。规定了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放宽了正团职军官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可以更好地发挥人才效益,促进军官队伍的稳定。
  第六,对军官的地位和待遇作了一些新的规定。明确了军官的地位,规定了军官工资、住房、保险、休假待遇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增加了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退役安置方式,使军官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41822&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