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 颁布日期:2002-09-1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55&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1F99%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315&Open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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