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官法(草案修改稿)和检察官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

  --1995年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薛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法官法草案修改稿、检察官法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了修改方案和说明,并说明这个方案是建议性的,如有不妥,可以修改。2月8日,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会议,联合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修改方案,2月15日,法律委员会又开会进行了审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修改方案认真考虑了常委委员的意见,基本可行。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作以下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通过。
  一、关于法官、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受常委委员的意见,将法官法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检察官法草案修改稿作相应修改。(法官法草案新修改稿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检察官法草案新修改稿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二、法官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一般应当从审判员中提出人选”,“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应当从具有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经验的法官中择优提出人选”。检察官法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从检察员中提出人选”,“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应当从具有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经验的检察官中择优提出人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为了有利于干部交流和加强法官、检察官的队伍建设,赞成删去上述规定。
  三、法官法、检察官法草案修改稿中分别规定法官、检察官的职务等级设四等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职务等级”一章中将“职务”二字去掉,将等级中的“等”作为不同级别的法官、检察官的称谓,规定为:法官、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一级为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检察官,二至三级为大法官、大检察官,四至七级为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八至十二级为法官、检察官。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审议中同意将法官、检察官的职务等级修改为法官、检察官的等级,也同意法官、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至于如何分等,尚有不同意见。有的委员建议,对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检察官等称谓可暂不作规定,待以后由国家另行规定。法律委委员会于2月15日经过反复审议,多数委员认为,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的等级是必要的,这将有利于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也便于国际交往。建议修改为:法官、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法官、检察官分为大法官、大检察官,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法官、检察官(法官法草案新修改稿第十六条、检察官法草案新修改稿第十九条)。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新修改稿和以上汇报,请审议。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42094&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