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若干规定

(1984年4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84-04-1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一、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审查办理工作,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进行议案的审查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
  三、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二十名以上代表,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
  四、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五、各项议案,除大会主席团提出的以外,须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包括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写出综合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六、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省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负责人在代表小组或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七、大会决定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办理的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属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由承办部门负责答复。
  八、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单位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查即行终止。
  九、每次大会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请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省人民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大会期间,由议案审查委员会统一收集,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其内容分别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8&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DA21%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3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