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2001年2月2日长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2001-03-2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市政府制定、颁发了一批规章,对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部分规章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根据规章清理的要求,经过全面清理审查,决定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房地产产权权属登记核发证照工作的通告》等36件规章(具体目录附后)。第一批废止的规章目录(36)件
  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房地产产权权属登记核发证照工作的通告 长府发〔1986〕71号
  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房屋互换居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1986〕86号
  废止理由:《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7月23日施行)取代
  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1987〕155号
  废止理由:《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00年7月27日施行)取代
  4、长春市医药统一经营管理办法 1992年市政府第7号令
  废止理由: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管理政策调整。
  5、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 1993年市政府第13号令
  废止理由:房改政策调整,不再发行。
  6、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异产毗连房屋共用(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通告 长府发〔1994〕48号
  废止理由:执行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8年11月8日施行)
  7、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定点屠宰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5年市政府第36号令
  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
  8、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的通告 长府发〔1995〕63号
  废止理由:《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8日施行)取代
  9、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一号) 长府发〔1996〕1号
  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
  10、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疫管理的通告(第五号) 长府发〔1996〕29号
  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
  1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十四号) 长府发〔1997〕50号
  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
  1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八号) 长府发〔1996〕59号
  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
  1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的通告 长府发〔1996〕25号
  废止理由:长府发〔1997〕59号通告取代
  1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十一条街路两侧环境的通告 长府发〔1999〕9号
  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15、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九路九桥两出口、四园、两广场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建筑的通告 长府发〔1999〕10号
  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16、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伊通河城区下段河道的通告 长府发〔1999〕13号
  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17、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部分居民生活区环境的通告 长府发〔1999〕20号
  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18、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场外交易行为的通告 长府发〔1999〕42号
  废止理由:通告中设定罚款,按照清理规章要求,予以取消。
  19、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施血液管理“三统一”意见的报告的通告 长府发〔1990〕19号
  废止理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施行)
  20、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 长府发〔1990〕29号
  废止理由:执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施行)
  2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血液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1992〕84号
  废止理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施行)
  2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医疗市场的通告 长府发〔1993〕44号
  废止理由:执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施行)
  2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1991〕25号
  废止理由:《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1999年8月10日施行)取代
  2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上访秩序的暂行规定 长府发〔1991〕82号
  废止理由: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1996年1月1日施行)
  25、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求神讨药封建迷信活动的通告 1992年9月17日
  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26、长春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1996年市政府第40号令
  废止理由:执行《吉林省警察巡察条例》(1997年9月26日施行)
  27、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通告 长府发〔1987〕166号
  废止理由:执行国务院《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10月1日施行)
  28、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客运出租车的通告 长府发〔1989〕22号
  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29、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 长府发〔1981〕272号
  废止理由:执行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8月1日施行)
  30、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职工群众及所在单位实行处罚的规定 长府发〔1987〕117号
  废止理由:执行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8月1日施行)
  3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用机动车和畜力车交通管理的通告1994年8月4日
  废止理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长府发〔1997〕73号取代
  3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力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长府发〔1996〕57号
  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3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力车和农用机动车交通管理的通告1996年4月29日
  废止理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长府发〔1997〕73号取代
  3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事业单位防火工作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方案 长府发〔1986〕75号
  废止理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通知 长府发〔2000〕45号取代
  35、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城区化工危险品经营场所的通告1997年11月6日
  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结束
  36、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活动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 长府发〔1997〕78号
  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结束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8&order=4&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398%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