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1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颁布日期:1997-09-1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交的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议案。经过审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和《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犬只,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2&order=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F46D%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0603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