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颁发《关于制止非法买卖直管公房使用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89-09-1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驻兰部队:
《关于制止非法买卖直管公房使用权的暂行规定》已经兰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颁发施行。兰州地区全民所有制行政、企事业单位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房可参照执行。
附:关于制止非法买卖直管公房使用权的暂行规定
关于制止非法买卖直管公房使用权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管理,健全房管制度,严肃房管纪律,严厉惩处非法买卖直管公房的不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根据《兰州市公有房产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兰州市房产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国有房产(包括依法没收、改造、代管、托管和政府投资建设的房产)。市房产管理局对直管公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二、非法买卖直管公房使用权是指违反房管规定,一方以房谋利,一方以取得房屋使用权为目的而进行买卖或变相买卖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双方当事人假借过户、串户、房屋互换等名义或直接买卖直管公房使用权,从中获得非法收入或房屋合作权的;
2.公房承租人将直管公房使用权卖给单位,买方单位用于安置拆迁户或作其他用途的;
3.公房承租人放弃拆迁安置要求,向建设单位索取规定之外安置费用或者建设单位以资金动员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安置要求的;
4.公房承租人以直管公房抵押债务或进行赌博的;
5.房管人员为非法买卖直管公房使用权活动牵线搭桥,提供方便,办理手续,从中索贿受贿牟取非法收入的。
三、对非法买卖直管公房使用权者,分别作如下处罚:
1.公房承租人将直管公房使用权卖给个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对买方个人收回房屋,对卖方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金额的罚款。
2.公房承租人将直管公房使用权卖给单位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对买方单位收回房屋,并处以非法交易额二至四倍的罚款,对卖方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金额的罚款。
3.公房承租人放弃拆迁安置要求,向建设单位索取或收受规定之外安置费用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没收原公房承租人的全部非法所得,并再不得享受分配住房,对建设单位处以超过建房安置费用的罚款。
4.房管人员倒卖直管公房使用权者,要从严处理。对买方收回房屋;对卖方房管人员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每平方米150元金额的罚款,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凡非法买卖直管公房使用权构成犯罪的诉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对房管人员工作失职,把关不严,弄权渎职,造成直管公房使用权被非法买卖的,分别作如下处罚:
1.房管人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给非法买卖直管公房使用权者提供便利条件、牵线搭桥、办理手续。盘剥谋利,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同等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视其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房管人员对非法买卖直管公房使用权行为知情不报或在查处中设置障碍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纪律处分。
3.有关业务经办人员,工作不负责,造成以过户、串户、互换等名义非法买卖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下金额的罚款(按责任者分摊),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纪律处分。
五、对单位出具假证明,致使直管公房使用权被非法买卖的,除收回房屋外,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00元金额的罚款。
六、对非法买卖直管公房使用权当事人的处罚,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诉请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由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2.需交当事人所在单位作行政处理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将调查材料及处理建议一并交其所在单位处理。
3.对买卖直管公房使用权者及房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直管公房使用权被非法买卖的经济处罚由房产管理部门实施,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由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罚没款一律如数上缴财政部门。
七、凡对非法买卖直管公房合作权行为积极检举揭发,并能提供可靠线索,经查清结案后,可奖励罚没款的7%—10%,但一般不超过一千元,奖励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上交的罚没款中拨付。
房管人员积极检举揭发,认真查处非法买卖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行为,是应尽的责任;一般不予奖励。但在查处非法买卖直管公房使用权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可结合年终总评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在颁发之前已经发生的非法买卖直管公房使用权行为,按本规定执行,若当事人能在两个月之内主动坦白交待的,买方可保留房屋使用权,卖方交出非法所得后,可从轻处罚。
九、凡非法买卖直管公房使用权的案件,由兰州市房产管理局(电话:465586)或市房地产经营公司(电话:466646)受理。
十、本规定由兰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