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1日公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1996-09-2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三、确因行政管理需要,个别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需要突破第一条、第二条限额规定的,必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或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8&order=2&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519%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4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