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修正)
(根据2007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颁布日期:2007-12-2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禁止乱贴乱画广告,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辖区及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乱贴乱画广告,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非法张贴(含涂写、刻画)广告、标语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树木的整洁,并有权制止和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乱贴乱画广告行为。对举报和制止乱贴乱画广告行为有功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人或产权人应当保持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整洁,对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乱贴乱画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对乱贴乱画的广告应当及时清除。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乱贴乱画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对乱贴乱画广告涉嫌伪造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非法印刷、发布广告的,由工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非法行医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乱贴乱画广告行为,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行为的通讯工具等有关证据,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电信经营单位中止对违法行为人的通讯服务业务。 第九条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