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0年3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 颁布日期:2010-03-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0年3月22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并于2010年3月1日实施,《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同时废止。为此,市政府决定,1987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6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