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0年3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 颁布日期:2010-03-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0年3月22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并于2010年3月1日实施,《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同时废止。为此,市政府决定,1987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6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0&order=5&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FA87%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1003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