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四月十八日定为“沈阳市十八岁成人节”的决定
(1999年9月9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99-09-0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沈阳市十八岁成人节的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的办理意见,决定从2000年起,每年的4月18日为“沈阳市十八岁成人节”。
设立“沈阳市十八岁成人节”,对教育广大青少年充分认识自己走向成年的这一人生重要阶段,增强青少年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引导青少年在社会实践中加强自我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成才报国的远大理想,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人民要本着“百年大计,育人为本”的原则,在“沈阳市十八岁成人节”期间,对我市的青少年进行有关的教育,开展有关的活动,以保证我市青少年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