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 颁布日期:1995-02-0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线电视的基本管理
第三章 有线电视传输网管理
第四章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
第五章 有线电视运行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保障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保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单独或者混合利用电缆、光缆、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电视台、闭路电视、有线电视传输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线电视的设立、建设、运行等活动。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本市对有线电视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行政区域性的传输网络、统一建设的技术标准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播电视局)主管本市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音像管理处(以下称市音像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
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协管部门)
本市规划、房管、公安、物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有线电视实施管理。第二章 有线电视的基本管理 第七条 (统一规划)
本市有线电视的总体规划由市广播电视局统一制定,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新建的住宅,楼内应当安排有线电视布线,各单元的厅(室)应当安排有线电视终端盒。 第八条 (有线电视台设立的条件)
设立有线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有线电视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有专门的维护管理机构,有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护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摄像、编辑、播出和传输设备;
(四)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五)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六)有必要的经费。 第九条 (有线电视台设立的程序)
需设立有线电视台的,应当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市广播电视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建。
筹建中的有线电视台建设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须报市广播电视局审核。市广播电视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市广播电视局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施工。
有线电视台建成后,设立者应当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广播电视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报送广播电影电视部复验。经复验合格并取得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后,有线电视台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闭路电视设立的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需在单位内部设立闭路电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有线电视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有一定数量的熟悉业务的维护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传输设备;
(四)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五)有必要的经费。 第十一条 (闭路电视设立的程序)
需设立闭路电视的,所在地在县或嘉定区、闵行区、宝山区(以下简称县、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在本市其他地区的,应当向市音像管理处提出申请。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经初审合格的,由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市音像管理处审核。市音像管理处应自接到申请或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方可筹建。
闭路电视筹建中的工程技术方案,须报市音像管理处审核;市音像管理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方可施工。
闭路电视建成后,设立者应当向市音像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市音像管理处应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市广播电视局发给的《闭路电视播放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变更程序)
有线电视台需变更为闭路电视的,应当报市广播电视局初审。市广播电视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经初审同意后,由市广播电视局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终止程序)
需停办有线电视台或闭路电视的,应自停办之日的三十日前,按原设立的审批程序提出停办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办。第三章 有线电视传输网管理 第十四条 (联网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网由市广电局统一设立。
新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网,必须依据本市有线电视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技术标准,并按本市有线电视联网规划与市有线电视传输网联网。
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的建设施工,由市或县、区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单位设立的有线电视可按照自愿原则,与市有线电视传输网联网。 第十五条 (联网条件)
有线电视台和闭路电视需与市有线电视传输网联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有线电视传输网联网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三)有专门的维护管理机构或维护管理人员;
(四)符合联网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联网程序)
有线电视台和闭路电视需与市有线电视传输网联网的,应当向市音像管理处提出申请。其中,属县、区内的有线电视台和闭路电视需与市有线电视传输网联网的,设立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经初审合格的,报市音像管理处审批。市音像管理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或初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由市有线电视台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联网后的权利)
单位设立的有线电视台与市有线电视传输网联网后,可保留其原有线电视台的名称和播出设备。
闭路电视与市有线电视传输网联网后,可保留其原播出设备。第四章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的条件)
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以及管理人员;
(三)有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技术设备。 第十九条 (资格的申请、审核)
需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向市音像管理处提出申请。市音像管理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合格的,由市广播电视局发给《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取得国家建筑工程综合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红线范围以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业务的,不需另行申请《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二十条 (外省市设计、安装单位的资格认定)
需在本市承接有线电视工程的外省市设计、安装单位,应当持有其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许可证明,并须事先向市音像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标准)
市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由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纳入建筑设计规范,并列为验收项目。 第二十二条 (施工责任)
施工单位在房屋、建筑物上进行有线电视台、闭路电视的安装施工,应当征得房屋或建筑物所有人或出租人的同意。因施工造成房屋、建筑物损坏的,施工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五章 有线电视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播放原则)
有线电视播放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禁止在有线电视台和闭路电视系统中播放反动、淫秽、色情和渲染凶杀暴力、宣扬封建迷信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电视节目或录像制品。 第二十四条 (审片和供片)
有线电视播放已发行的录像制品,必须向专业供应录像制品的单位购买,并须经市音像管理处审核批准,取得《上海市有线电视节目播映证》。
有线电视台自制的电视节目应取得《上海市有线电视节目播映证》。
专业供应录像制品的单位,由市广播电视局审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 (播放节目)
有线电视台可播放下列电视节目:
(一)自制的电视节目;
(二)取得《上海市有线电视节目播映证》的已发行的录像制品;
(三)获得播映权的国产影视剧的录像制品。
闭路电视播放的录像制品,应当由专业供应录像制品的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专用频道的设置)
有线电视台和闭路电视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直接地传送中央电视台和本市无线电视台的电视节目。 第二十七条 (插播节目内容和频道的设置)
市有线电视台应当为联网的有线电视台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免费提供有线电视节目插播的频道和时间,插播的内容限于本区域或单位内的新闻和专题教育片。
插播的频道和具体时间由市有线电视台确定。 第二十八条 (卫星节目转播)
有线电视台或闭路电视需转播卫星节目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播放节目的备案)
已设立有线电视台和闭路电视的单位,必须每月将播出的节目报市音像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条 (传输网络的运行管理)
市有线电视台负责市有线电视传输网的建设、运行的业务管理。
市有线电视台可在街道或市区内的乡(镇)设立有线电视运行管理站,负责管辖区域内有线电视的运行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运行维护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设立有线电视台、闭路电视的,须设立负责技术运行的维护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线路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测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和信号的正常传送;
(二)对有线电视进行监测,保证有线电视各项技术指标和传送的信号符合国家规定;
(三)受理用户投诉和查询;
(四)负责有线电视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
(五)负责记录播出事故和技术运行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有线电视设施变更)
单位或个人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有线电视设施的,应当先报市音像管理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移动。
拆迁有线电视设施的,拆迁人应当向有线电视设施所有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和因移动有线电视设施所增加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和设施的保护)
未经市广播电视局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利用市有线电视传输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侵占、切断、移动、搬迁或者拆除有线电视设施的;
(二)擅自接装用户终端设施的;
(三)其他损害有线电视设施、影响有线电视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申请使用有线电视的程序)
用户需安装市有线电视传输网终端接收设施的,应向市有线电视台提出申请。
市有线电视台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安装条件的,市有线电视台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安装。 第三十五条 (用户权利和义务)
有线电视的用户可以向有线电视运行管理站报修、查询。用户因房屋搬迁的,可凭《有线电视用户证》向市有线电视台免费办理过户手续。
市有线电视传输网的用户应当按时向市有线电视台缴纳安装、收视维护费。收视维护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核定。 第三十六条 (受理报修规定)
有线电视运行管理站自接到报修之日起一日内进行检查。属有线电视用户终端设备质量问题的,由有线电视管理站在一日内负责修理;属有线电视传输网设备质量问题的,由市有线电视台的维护管理机构在三日内负责修理。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音像管理处和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责令停止建设或播放,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其许可证,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责令立即停止设计、安装;拒不停止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责令停止播放,并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用于播放的录像制品可予以暂扣或封存。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没收录像制品,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许可证,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处罚程序)
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收缴的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 (妨碍职务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章 有线电视的基本管理
第三章 有线电视传输网管理
第四章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
第五章 有线电视运行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保障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保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单独或者混合利用电缆、光缆、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电视台、闭路电视、有线电视传输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线电视的设立、建设、运行等活动。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本市对有线电视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行政区域性的传输网络、统一建设的技术标准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播电视局)主管本市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音像管理处(以下称市音像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
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协管部门)
本市规划、房管、公安、物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有线电视实施管理。
本市有线电视的总体规划由市广播电视局统一制定,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新建的住宅,楼内应当安排有线电视布线,各单元的厅(室)应当安排有线电视终端盒。 第八条 (有线电视台设立的条件)
设立有线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有线电视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有专门的维护管理机构,有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护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摄像、编辑、播出和传输设备;
(四)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五)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六)有必要的经费。 第九条 (有线电视台设立的程序)
需设立有线电视台的,应当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市广播电视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建。
筹建中的有线电视台建设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须报市广播电视局审核。市广播电视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市广播电视局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施工。
有线电视台建成后,设立者应当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广播电视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报送广播电影电视部复验。经复验合格并取得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后,有线电视台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闭路电视设立的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需在单位内部设立闭路电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有线电视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有一定数量的熟悉业务的维护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传输设备;
(四)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五)有必要的经费。 第十一条 (闭路电视设立的程序)
需设立闭路电视的,所在地在县或嘉定区、闵行区、宝山区(以下简称县、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在本市其他地区的,应当向市音像管理处提出申请。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经初审合格的,由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市音像管理处审核。市音像管理处应自接到申请或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方可筹建。
闭路电视筹建中的工程技术方案,须报市音像管理处审核;市音像管理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方可施工。
闭路电视建成后,设立者应当向市音像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市音像管理处应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市广播电视局发给的《闭路电视播放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变更程序)
有线电视台需变更为闭路电视的,应当报市广播电视局初审。市广播电视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经初审同意后,由市广播电视局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终止程序)
需停办有线电视台或闭路电视的,应自停办之日的三十日前,按原设立的审批程序提出停办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办。
本市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网由市广电局统一设立。
新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网,必须依据本市有线电视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技术标准,并按本市有线电视联网规划与市有线电视传输网联网。
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的建设施工,由市或县、区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单位设立的有线电视可按照自愿原则,与市有线电视传输网联网。 第十五条 (联网条件)
有线电视台和闭路电视需与市有线电视传输网联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有线电视传输网联网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三)有专门的维护管理机构或维护管理人员;
(四)符合联网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联网程序)
有线电视台和闭路电视需与市有线电视传输网联网的,应当向市音像管理处提出申请。其中,属县、区内的有线电视台和闭路电视需与市有线电视传输网联网的,设立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经初审合格的,报市音像管理处审批。市音像管理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或初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由市有线电视台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联网后的权利)
单位设立的有线电视台与市有线电视传输网联网后,可保留其原有线电视台的名称和播出设备。
闭路电视与市有线电视传输网联网后,可保留其原播出设备。
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以及管理人员;
(三)有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技术设备。 第十九条 (资格的申请、审核)
需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向市音像管理处提出申请。市音像管理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合格的,由市广播电视局发给《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取得国家建筑工程综合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红线范围以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业务的,不需另行申请《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二十条 (外省市设计、安装单位的资格认定)
需在本市承接有线电视工程的外省市设计、安装单位,应当持有其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许可证明,并须事先向市音像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标准)
市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由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纳入建筑设计规范,并列为验收项目。 第二十二条 (施工责任)
施工单位在房屋、建筑物上进行有线电视台、闭路电视的安装施工,应当征得房屋或建筑物所有人或出租人的同意。因施工造成房屋、建筑物损坏的,施工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有线电视播放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禁止在有线电视台和闭路电视系统中播放反动、淫秽、色情和渲染凶杀暴力、宣扬封建迷信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电视节目或录像制品。 第二十四条 (审片和供片)
有线电视播放已发行的录像制品,必须向专业供应录像制品的单位购买,并须经市音像管理处审核批准,取得《上海市有线电视节目播映证》。
有线电视台自制的电视节目应取得《上海市有线电视节目播映证》。
专业供应录像制品的单位,由市广播电视局审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 (播放节目)
有线电视台可播放下列电视节目:
(一)自制的电视节目;
(二)取得《上海市有线电视节目播映证》的已发行的录像制品;
(三)获得播映权的国产影视剧的录像制品。
闭路电视播放的录像制品,应当由专业供应录像制品的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专用频道的设置)
有线电视台和闭路电视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直接地传送中央电视台和本市无线电视台的电视节目。 第二十七条 (插播节目内容和频道的设置)
市有线电视台应当为联网的有线电视台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免费提供有线电视节目插播的频道和时间,插播的内容限于本区域或单位内的新闻和专题教育片。
插播的频道和具体时间由市有线电视台确定。 第二十八条 (卫星节目转播)
有线电视台或闭路电视需转播卫星节目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播放节目的备案)
已设立有线电视台和闭路电视的单位,必须每月将播出的节目报市音像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条 (传输网络的运行管理)
市有线电视台负责市有线电视传输网的建设、运行的业务管理。
市有线电视台可在街道或市区内的乡(镇)设立有线电视运行管理站,负责管辖区域内有线电视的运行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运行维护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设立有线电视台、闭路电视的,须设立负责技术运行的维护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线路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测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和信号的正常传送;
(二)对有线电视进行监测,保证有线电视各项技术指标和传送的信号符合国家规定;
(三)受理用户投诉和查询;
(四)负责有线电视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
(五)负责记录播出事故和技术运行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有线电视设施变更)
单位或个人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有线电视设施的,应当先报市音像管理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移动。
拆迁有线电视设施的,拆迁人应当向有线电视设施所有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和因移动有线电视设施所增加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和设施的保护)
未经市广播电视局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利用市有线电视传输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侵占、切断、移动、搬迁或者拆除有线电视设施的;
(二)擅自接装用户终端设施的;
(三)其他损害有线电视设施、影响有线电视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申请使用有线电视的程序)
用户需安装市有线电视传输网终端接收设施的,应向市有线电视台提出申请。
市有线电视台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安装条件的,市有线电视台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安装。 第三十五条 (用户权利和义务)
有线电视的用户可以向有线电视运行管理站报修、查询。用户因房屋搬迁的,可凭《有线电视用户证》向市有线电视台免费办理过户手续。
市有线电视传输网的用户应当按时向市有线电视台缴纳安装、收视维护费。收视维护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核定。 第三十六条 (受理报修规定)
有线电视运行管理站自接到报修之日起一日内进行检查。属有线电视用户终端设备质量问题的,由有线电视管理站在一日内负责修理;属有线电视传输网设备质量问题的,由市有线电视台的维护管理机构在三日内负责修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音像管理处和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责令停止建设或播放,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其许可证,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责令立即停止设计、安装;拒不停止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责令停止播放,并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用于播放的录像制品可予以暂扣或封存。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没收录像制品,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许可证,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处罚程序)
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收缴的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 (妨碍职务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