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3-09-0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四日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性,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市政府176号令)
  二、南京市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市政府169号令)
  三、市政府关于建立市区大中型零售商场建设项目预审制度的通知(宁政发[1998]109号)
  四、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南京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1996]11号)
  五、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南京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6]145号)
  六、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试行)(宁政发[1996]294号)
  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股份有限公司报批程序的通知(宁政办发[1995]53号)
  八、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40号)
  九、市政府《关于加强南京市机动车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宁政发[1986]359号)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1&order=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3B7%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