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000年3月11日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00-06-27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瑶族公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瑶族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的;
(二)瑶族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一方是非瑶族,并到瑶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第三条 瑶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地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瑶族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的;
(二)瑶族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一方是非瑶族,并到瑶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第三条 瑶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地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