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容文化管理试行规定

  • 颁布日期:1994-09-17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文化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容文化,系指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广场和建筑物、构筑物上等公共场所向公众使用的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文字和图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市容文化的管理。  第四条 济南市文化局是本市市容文化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容文化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含彩灯、灯箱,下同),其用字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实施的标准用字和汉语拼音;
  (二)大型的广告、商业牌匾、霓虹灯必须书写相应的外文;
  (三)书写要正确、规范、美观;
  (四)用语要准确,符合行业特点。  
第六条 公共场所内的社会用字一般不得使用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和异体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原有用字。
  (二)建国前创立的老字号店铺招牌用字。
  (三)仿古建筑物、构筑物牌匾用字。
  (四)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历史文化名人题写的牌匾。  
第七条 禁止使用自造字、错别字和未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批准的简化字。  第八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其图案内容要健康,造型美观、大方、新颖,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禁止使用宣传庸俗、色情、暴力和封建迷信内容的图案。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和霓虹灯,要定期检查维修。对字迹模糊,图案色彩脱落或残缺不全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设置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城建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广场周围设置大型广告、牌匾、霓虹灯的,还须持设计样稿,到市文化局申请审核其用字和图案,经同意后方可制作设置。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美术设计的人员,必须到市文化局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领取《美术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设计活动。对符合美术专业职称标准的,市文化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定职称。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由市文化局会同工商、城建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或警告;
  (二)限期改正违章行为;
  (三)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责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美术设计资格证书》从事市容文化设计活动的,由市文化局责令其补办资格审查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市容文化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持证进行监督检查,执行处罚时必须出具《处罚通知书》。执行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对干扰、阻挠市容文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容文化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本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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