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拆迁基地空置房屋、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和临时改建宿舍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 颁布日期:2010-04-1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拆迁基地空置房屋、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和临时改建宿舍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对本市的房屋拆迁基地空置房屋、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和临时改建宿舍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房屋拆迁基地内的空置房屋不得住宿。
  房屋拆迁基地的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拆迁基地内原住户已搬迁的空置房屋采取关闭、封闭等措施,并定期巡查。发现在空置房屋内住宿或者在房屋拆迁基地内搭建临时窝棚住宿的,应当劝其搬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建筑工地内的临时宿舍不得用于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每周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的宿舍(以下简称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出租给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来沪务工人员。
  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应当登记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每周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对下列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实施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关闭、封闭职责的或者将临时改建宿舍出租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住宿的,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房屋拆迁基地的拆迁人或者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工地内的临时宿舍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备住宿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0&order=6&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DAB8%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2505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