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属科研院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

  • 颁布日期:1988-07-1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洛阳市人民政府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市属科研院所的领导体制,实行所长(院长,下同)负责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主管部门对科研院所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是做好指导和协调服务,实行政研职责分开,所胡权和经营权分离,让科研院所面向社会,成为自主的科研开发实休。  第三条 科研院所具有法人资格。所长是法人代表,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对全所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所长的产生与任期  
第四条 所长的产生,可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由主管部门征求市科委意见后聘任。
  二、通过招标或民主选举产生。
  三、实行租赁、承包的科研院所,所长的产生、任期、任免、奖惩、考核,应按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五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的科研院所,同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所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任。
  所长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和社会需要,提出研究院所的发展规划和任期内的责任目标,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由主管部门征得市科委意见后签定任期目标合同,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情况和实绩,是对所长考核、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决定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
  所长任期届满的前三个月,聘任者应听取院所职工代表的意见,根据所长在任期内的实绩,作出连任或离任的决定。
  所长在任期内申请辞职,须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并审计后离任。
  主管部门有权追究有重大渎职行为的所长的行政、经济责任,有权在征得市科委(民主选举产生的所长,还应征得职代会)同意后免除不称职所长的职务。
  所长在任期内,主管部门一般不得调动其工作。
  所长的职责  
第六条 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严格履行各种技术、经济合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大力发展科研生产联合。  第七条 根据任期责任目标和研究院所的发展方向,组织编制并实施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算等,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各种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 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努力提高职工素质,培训、选拔举行带头人和科技开发及经营管理人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改进科研工作条件,保障职工安全。  第十一条 接受主管部门和科委的指导和检查。
  所长的职权  
第十二条 所长对科研院所的科研、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等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同时要发扬民主,实行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 所长有权确定所内的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 除国家的特殊规定外,所长对所内的人、财、物有统一调度、使用的权力。  第十五条 所长根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择副所长,征求党组织意见后报主管部门任免,并报市科委备案。所长对所内中层干部行使任免权。
  所长有权拒绝外单位抽调、借用所内人员,有权拒绝接收不适宜在本所工作的人员。对上级分到本所的人员,有权进行考察和试用。
  所长要在所内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按照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
  所长有权拒绝外部任何组织或个人无偿占有研究所的资金、物资以及摊派不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 所长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
  对贡献突出或成绩显著的职工,所长有权按国家规定予以晋升或奖励。
  对违纪职工,所长有权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第十七条 所长在按规定行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所长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和市科委每年要对所长任期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一般应包括:完成国家任务的情况及科研成果、经济效益、人才培训、财务管理、民主管理、党政关系、用人原则,本所建议和发展情况等。  第十九条 对领导科研、生产、经营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圆满完成任期责任目标的所长,主管部门和市科委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条 对因工作上的失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所长,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所长的奖惩、调资、晋级,由主管部门市科委意见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授权市科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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