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办案安全工作的通知

  • 颁布日期:2002-07-0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颁布实施后,各级检察院法警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把参与办案作为法警工作的中心任务,主动配合业务部门,积极参加严打斗争、重点整治和查办大案要案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确保办案安全,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现就加强司法警察办案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司法警察办案安全教育,增强安全办案意识。检察机关的办案安全直接关系到检察职能的发挥,各级检察院都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近年来,有的检察院在执法活动中,发生了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行凶等事件,给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及其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这些问题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办案中没有严格执行高检院有关规定造成的,有些是没有依法使用司法警察、检察官代行司法警察职责造成的,有些是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缺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造成的。因此,各级司法警察管理部门要把办案安全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切实在思想上筑牢安全防线,以有效地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对司法警察的管理,保证司法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司法警察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原则。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须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有关法规。各级检察院要加强对法警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法警业务工作中的疏漏和错误,对一些管理制度不严、管理水平不高的单位和部门,要限期整改。因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出现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行凶等责任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直接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提高安全办案能力。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防范机制,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要严格实行派警令制度,对重点看管对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密看守,使人犯的一举一动都置于严密监控之下;在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强制措施、追逃和长途押解等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要使用足够的警力和必要的警械具,防止犯罪嫌疑人、罪犯逃跑和施暴袭警事件的发生。目前司法警察人员不足的检察院,要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充实力量,保证执行警务所必需的警力,同时要加强安全设施建设,装备必要的警用设备。各级检察院要加强法警履行职责场所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在近期内进行一次以安全办案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对位置选择不当,安全条件不具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要提出整改意见。
  四、严格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必须立即上报本院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隐瞒、拖延不报的要严肃追究。要层层建立安全办案责任制,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五、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司法警察要履行好各项职责,关键在于有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各级检察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警务技能,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司法警察部门要加强与业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有关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信息,共同维护办案安全。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7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274%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6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