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 颁布日期:1991-04-0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18&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1F99%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315&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