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颁布日期:1993-04-17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修改原因
提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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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3)27号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房屋产权争议的确权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6&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68B2%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7030102&Open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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