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 颁布日期:2004-06-2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经2004年6月29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下列70个单位为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55个)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办公室、山东省贸易办公室、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厅消防总队(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山东省安全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保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青岛海关、山东海事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15个)
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山东省地方海事局、山东省交通厅船舶检验局)、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山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山东渔港监督局(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山东省档案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含各市派出机构)、山东省盐务局、山东省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地震局、山东省气象局、山东省邮政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
以上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自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本公告发布后,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省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