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

  问:商务部近日发布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请问出台这一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妥善解决了与欧盟的纺织品贸易争端。《管理办法》实施的目的就是使企业在中欧纺织品协议签署后,可以有序安排生产和出口,最大限度地给国内企业创造相对稳定的、可预见的经营环境。同时,也为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和附加值、获取更好的经营效益创造重要的条件。《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指出,制订该办法的目的即“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
  问:《管理办法》与过去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有何不同?
  答:《管理办法》与一体化前的纺织品配额管理在管理的性质、范围、方式、数量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管理的性质不同。过去的纺织品配额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进口国为主导的被动配额管理,配额的范围、数量、增长率、实施年限主要由进口国决定,我方可谈判的余地不大;最新公布的《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稳定出口经营秩序而自主制订的,具体管理的商品、数量、增长率、年限由我国与进口国政府通过磋商决定,中国政府有充分的自主权。
  ——两者涉及的纺织品范围不同。一体化前的配额体制设限种类较多,直到一体化的最后一刻,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仍分别对我103类、41类、23类、38类产品实行限制;而根据《管理办法》,实施出口数量管理的条件一是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二是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即将实施的对欧出口管理只涉及10类产品,范围大大缩小,仅占我对欧一体化纺织品出口总额的36%。
  ——管理的数量和增长率不同。过去配额体制下,配额数量与我国的出口能力不相称;而此次依据《管理办法》即将实施管理的对欧盟出口的十类商品的数量,是一体化后我在上述纺织品出口能力得到释放的起点上确定的,其数量基础远远大于配额体制下给予我的出口数量。以今年为例,协议涉及的10类产品获得的数量分别为:棉布数量为55000吨,比去年配额数量增加25000吨; 桌布11000吨,增加5300吨;胸衣2.1亿件,增加1.1亿件;床单14000吨,增加8300吨;亚麻纱4300吨,增加2900吨;女连衣裙2500万件,增加1800万件;T恤衫4.9亿件,增加3.6亿件;女式衬衫7300万件,增加5600万件;套头衫1.8亿件,增加1.4亿件;裤子3.2亿件,增加2.8亿件。除棉布和桌布分别增长80%和90%以外,其余8类的增长率均超过100%。
  ——管理的方式不同。此次公布的《管理办法》,与一体化前的配额管理办法相比,更为公开、公正、透明:一是完全以企业的出口实绩计算申请数量,且总量、计算公式、分配方案全部在网上公布,企业也可根据上述信息计算出可申领数量,做到完全公开、透明;二是过去的配额相当一部分是有偿使用,现在全部无偿使用;三是对所有类型的企业一视同仁,做到公正、公平;四是充分考虑到一体化后企业相关产品对相关国别的出口实绩,使真正有实力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能获得出口数量。
  ——与中国海关建立实时电子数据核查,有效杜绝许可证的转让和倒卖。《管理办法》将首次实施中国海关通关凭证、进口国海关通关凭证的双证管理,实行商务部许可证管理系统与中国海关的网上数据交换、实时联网核查,一旦发现违规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从而有效杜绝许可证的转让、倒卖。
  问:对目前美国设限的产品是否适用该办法?
  答:根据《办法》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将列入《管理商品目录》:一、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二、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目前中国政府正与美国政府就目前设限的七种产品进行磋商。对美国设限产品是否适用该办法实施出口管理,要视磋商的情况决定。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美方一再对我单方面设限,且给予的数量小,致使目前设限产品数量已所剩不多,棉制针织衬衫、棉制裤子等敏感紧俏类别中国海关统计的清关率已近100%。据此,我们估计,到7月20日《办法》正式实施时,对美出口的设限产品届时将无数量可出。
  与美国相比,中欧此次就纺织品问题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使我企业获得了相对较大的发展空间,而且欧盟书面承诺对其它产品克制使用242段,这使中欧纺织品贸易有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我国对欧盟整体纺织品出口的可持续发展。
  问:围绕《办法》的公布和实施,对企业有什么建议和希望?
  答:如前所述,根据《管理办法》,即将实施的对欧10类产品的数量管理不同于过去的配额体制,通过中欧谈判所达成的可出口数量较过去的配额数量有了较大增长,我在欧盟进口市场的份额也将随之提高。这是实施国内数量管理的基础。同时,《管理办法》规定的分配方式也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透明。因此,企业完全不必恐慌,不要抢出口。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公布的可申领许可证数量切实安排好生产,有序出口。同时,希望企业充分用好可出口数量,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单位数量内产品的档次和附加值,尽可能扩大利润空间,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
  问:受到临时管理的纺织品是否还需要申请自动出口许可?
  答: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如在实施前已实行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的,自临时出口许可实施之日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再作为海关通关验放凭证。据此,对已实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的商品,将不再实施自动出口许可管理,具体时间请关注商务部、海关近期公告。
  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是针对特定市场还是针对全球?
  答: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第八条,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属于国别管理,并非针对全球。具体商品出口管理适用国别将另行公告。
  问:申请出口许可是否需要交费?
  答:申请出口许可不收费,企业将无偿获得可出口数量,但在申领出口临时许可证时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取证书的工本费。
  问:在《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相关产品出口如何管理?
  答:在《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相关产品将仍然维持现行管理方式不变。
  问:今年的临时出口许可总量如何确定?以哪几个月的出口实绩来计算企业可申请数量?
  答:根据中欧就纺织品问题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今年对欧出口的临时出口许可总量将为中欧今年协议出口数量减去自中欧达成谅解备忘录之日起至实施管理之日前我国已对欧盟出口相关产品的数量。今年企业获得的出口数量将按照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的出口业绩计算。具体计算公式详见商务部网站公布的《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
  问:《办法》中规定的一体化前和一体化后的业绩权重是怎样确定的?
  答:为充分考虑一体化后企业出口实绩,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五款,一体化后出口的权重暂定为0.7,一体化前权重为0.3;若统计时间不涵盖一体化前的时间(例如,计算2006和2007年的可申请数量时),则一体化前的权重为0,一体化后的权重为1。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187954&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