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5-06-0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5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五项规章:
  一、《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1989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
  四、《北京市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车辆物品处理的规定》(1995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五、《北京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70号文件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2&order=24&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3D2%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