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

(编者注: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规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 颁布日期:1984-09-1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为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盐税。  第二条 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每吨盐的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盐税税额表》执行。
  个别税额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纳税人以自产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就加工、精制的盐缴纳盐税;用已经纳过盐税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不再缴纳盐税。  第四条 盐税的纳税环节规定如下:
  盐业生产单位直接销售的盐,由生产单位在出场(厂)销售环节纳税;
  产区的盐业运销单位或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分配销售的盐,由运销或收购单位在分配销售环节纳税;
  进口的盐,由进口单位在报关进口时,依照税额表所列最高税额纳税。  
第五条 进口盐的盐税,由海关代征。  第六条 减税、免税:
  一、出口的盐,免税。
  二、在调拨和储备期间的国家储备盐,免税。
  三、酸碱工业、制革工业、肥皂工业、饲料工业用盐,减税。减征的幅度,由财政部确定。
  四、农业、牧业、渔业用盐,减税。减征的范围和幅度,由财政部确定。
  五、其他需要定期减征或免征盐税的,由财政部确定。  
第七条 盐业经营单位和用盐单位,将减税、免税盐改为食盐的,必须按原产区税额补缴盐税。经管国家储备盐的单位,在动用储备盐时,由经管单位按原产区税额纳税。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经营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转业、迁移、停业的纳税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清缴应纳税款。  第十条 缴纳盐税的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款数额的大小和经营情况分别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的,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生产经营情况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纳税人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纳税,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盐税税额表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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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区   │ 盐 种 │  产   区   │ 税 额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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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  宁  省  │ 海 盐 │本省沿海地区   │ 141.00 │
  河北省、天津市 │ 海 盐 │塘沽、汉沽、南堡 │ 160.80 │
          │ 海 盐 │其他各盐场    │ 152.00 │
          │ 精制盐 │         │ 154.00 │
          │ 粉洗盐 │         │ 154.00 │
  山  东  省  │ 海 盐 │国营盐场     │ 154.00 │
          │ 海 盐 │集体盐场     │ 150.00 │
          │ 精制盐 │         │ 154.00 │
          │ 粉洗盐 │         │ 154.00 │
  江  苏  省  │ 海 盐 │国营盐场     │ 160.00 │
          │ 海 盐 │集体盐场     │ 152.00 │
          │ 精制盐 │         │ 154.00 │
          │ 粉洗盐 │         │ 154.00 │
  上  海  市  │ 海 盐 │金山、奉贤、松江 │ 160.00 │
          │ 精制盐 │         │ 154.00 │
  浙  江  省  │ 海 盐 │         │ 140.00 │海宁、平湖和舟山的
          │     │         │     │集体盐场,每吨减税5元.
  福  建  省  │ 海 盐 │沿海地区     │ 142.00 │
  广  东  省  │ 海 盐 │沿海地区     │ 130.00 │销往海南、南澳、西沙
          │     │         │     │的盐、减按66元征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 盐 │合浦、钦州、防城 │ 125.00 │
          │     │北海市      │     │
  湖  北  省  │ 矿 盐 │         │ 115.00 │
  湖  南  省  │ 矿 盐 │         │ 115.00 │
  江  西  省  │ 矿 盐 │         │  50.00 │
  云  南  省  │ 矿 盐 │         │ 116.00 │
  四  川  省  │ 井矿盐 │         │ 115.00 │
          │ 井 盐 │盐源       │  40.0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矿 盐 │北疆地区     │ 120.00 │
          │ 湖 盐 │南疆地区     │  70.00 │
          │ 精制盐 │         │ 100.00 │
  内蒙古自治区  │ 湖 盐 │阿拉善右旗雅布赖盐│ 115.00 │
          │ 湖 盐 │阿拉善左旗吉兰太盐│ 135.00 │
          │ 湖 盐 │和屯、察汁淖盐  │ 114.00 │
          │ 湖 盐 │锡盟、额吉淖尔盐 │  40.00 │
          │ 湖 盐 │二连盐      │ 120.00 │
          │ 湖 盐 │伊盟杭锦盐    │  66.00 │
          │ 湖 盐 │伊盟鄂托克盐   │  74.00 │
          │ 湖 盐 │呼盟白音湖盐   │  60.00 │
  山  西  省  │ 湖 盐 │运城       │ 127.00 │
  陕  西  省  │ 湖 盐 │定边县      │  74.00 │
  甘  肃  省  │ 湖 盐 │高台县      │  89.00 │
          │ 湖 盐 │白银市、敦煌、靖远│  95.00 │
          │     │民勤、永登    │     │
          │ 井 盐 │漳县、礼县    │ 100.00 │
  青  海  省  │ 湖 盐 │柴达木、茶卡   │ 120.00 │火车正式运营前,暂按
          │     │         │     │110元执行。
          │ 湖 盐 │玉树地区     │  70.00 │
          │ 湖 盐 │果洛地区哈姜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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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2&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3399%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040222&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