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 颁布日期:2002-01-3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月30日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691D%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70301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