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2010-09-2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经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为了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并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始终坚持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自觉将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水平,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刑事立案环节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违法扣押冻结款物等问题;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审判环节徇私舞弊、违法裁判、有罪不究等问题;加强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规定的抗诉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方面存在的违法问题。
  三、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坚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职务犯罪易发、高发领域,积极开展犯罪分析、预防调查、警示教育、预防建议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注重发挥法律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
  四、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加强自身建设。要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大科技强检力度,夯实法律监督工作根基;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务督察等工作,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自觉接受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的制约,不断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认真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确保法律监督工作依法进行。
  五、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中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和其他检察建议、意见,应当及时办理并回复办理情况。
  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发案、立案、破案、撤案和审查逮捕、起诉工作情况的通报制度,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活动。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纠正;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审查是否启动再审,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对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改变判决结果的,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会同审判机关积极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审判机关要会同检察机关依法落实并完善借阅、调取审判案卷和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等制度。
  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拟提请呈报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应当依法将有关材料送检察机关核实,并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配合检察机关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管理工作,纠正监管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建立健全检察工作与侦查工作、审判工作和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制度、协作配合机制,促进提高司法、执法水平。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保障检察经费,改善执法条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与检察机关的工作协助、衔接机制,改善执法环境。
  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查询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介入调查的,应当积极配合,对检察机关要求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反馈处理情况。
  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部门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完善相互移送案件线索机制。
  八、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提供协助和配合,积极举报职务犯罪线索,反映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形成法律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
  九、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项调研,必要时提出质询、询问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并对有关机关接受和配合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诉讼活动中的问题,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范围的,交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报告结果。检察机关有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的同时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家安全厅、自治区司法厅等单位应当根据本决定,分别或者联合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的工作程序。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77&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A7E%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7&OpenCondition=】